在固廢污染防治上,國家擬修法要求建立全國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完善部門防治責任和監督管理制度。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京召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在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指出,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應當增強地方合作,建立協同機制,加強固體廢物轉移管理,提高轉移效率。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制定、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二是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全國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三是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貯存、處置的,移出地的省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四是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與此同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建議完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和監督管理制度。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二是國家實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三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四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用記錄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此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建議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責任。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對生產淘汰的設備、將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等違法行為增加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二是對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增加行政拘留的處罰。三是將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處罰的相關責任人員修改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四是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