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民間環保組織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提起的江西省萍鄉市首例環境公益訴訟得到宣判。
1月5日,澎湃新聞從原告處獲得的判決書顯示,被告萍鄉萍鋼安源鋼鐵有限公司(簡稱萍安鋼公司)、萍鄉寶海鋅營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萍鄉寶海公司)因固廢管理不善,違法堆放瓦斯灰致江西、湖南跨省鉈污染并且污染導致下游湖南省醴陵市境內飲用水水源斷面鉈濃度超標,2019年12月27日,江西省萍鄉市中院一審判決兩被告支付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費、生態環境損害費、評估費、本案調查和訴訟費用等合計19673801.2元,并完善雨污分流系統,避免對河流等外環境造成損害并應進一步排查危廢堆放情況,消除對土壤、河流及地下水生態環境的潛在危險。
因本案所涉鉈濃度超標事件跨江西、湖南兩省,且醴陵市三刀石等飲用水水源地受到影響,法院判令兩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國家級媒體向公眾賠禮道歉。
判決書顯示,被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8月,澎湃新聞曾報道,湖南省醴陵市環境監測站對飲用水源常規監測中發現,淥江三刀石斷面鉈濃度有超標現象,經多次排查分析鉈超標原因為上游江西萍鄉的入境污染。事發后,環境部應急中心派員趕赴現場,湖南、江西兩省相關部門參與了聯合處置。
澎湃新聞從相關部門了解到,此次污染事件與企業固廢管理不到位有關,涉事企業本要賣到下游廠家的固廢因品位不足而被隨意堆放,受雨季影響造成了河流污染。
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主任向春表示,事發后,該組織向江西省萍鄉中院提起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建設和完善雨污分流系統;立即清除、處置堆存的危險廢物,消除對土壤、河流及地下水生態環境的危險;賠償因非法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費1592.62萬元,賠償淥江河生態環境損害費888萬元,并承擔本案鑒定費350萬元等訴求。
2019年1月28日該案在江西省萍鄉中院立案,江西省萍鄉市檢察院、南昌青贛環境交流中心為本案的支持起訴人。
據中國江西網報道,2019年9月11日,該案在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作為萍鄉市首例由環境保護社會組織提起的水污染公益訴訟案,當日的庭審歷經8小時,部分全國、省、市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案涉江西、湖南兩地政府的相關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旁聽了該案庭審。
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92.62萬元
2018年7月3日,湖南省醴陵市環境保護局在執行飲用水源常規監測中發現,江河三刀石飲用水水源斷面鉈濃度范圍為0.1-0.18ug/L,超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特定項目鉈標準限值0.8倍。該三刀石飲用水水源斷面為湖南省醴陵市自來水廠的飲用水源取水點。
2018年7月30日,經江西省環境保護廳及萍鄉市環境保護局排查確定,被告萍安鋼公司的安源生產區和湘東生產區、被告萍鄉寶海公司分別為萍水河鉈濃度超標污染行為的污染者。
2018年8月1日,湘贛兩省區啟動突發環境事件重大(II級)應急響應。經環保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對該污染事件所作的《湘贛兩省交界區域淥江河鉈濃度超標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鑒定與影響后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后評估報告》)評估認定,此次污染事件共計造成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1592.62萬元(其中,江西省直接經濟損失1064.97萬元,湖南省直接經濟損失527.65萬元)、淥江河生態環境損害約888萬元(其中,江西省境內465.5萬元,湖南省境內422.5萬元)。事件還造成萍水河、淥江河及部分河段特征污染物在水生生物中累積,生態環境具有持續潛在的風險。
法院因此認為,二被告應共同連帶對其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社會公共利益所遭受損害的后果,以及持續存在的環境生態污染、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重大危險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兩被告按比例擔責
2019年9月11日,該案在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圍繞兩被告是否實施了環境侵權行為,并導致淥江河鉈濃度超標事件的發生;淥江河鉈濃度超標事件的損害后果應如何確定;兩被告的責任以及承擔方式應如何確定三個焦點展開,歷經8個小時。
庭審上,被告萍安鋼公司辯稱,淥江河三刀石段不符合飲用水水源地設置條件,不應設置為飲用水水源地,對于非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鉈濃度并不存在0.1微克/升限值的規定,因此如果淥江河三刀石段未設置為飲用水水源地,則根本不會引發此次環境事件。
萍安鋼公司認為,此次污染事件是由于流域歷史鉈排放加之五十年一遇的干旱所導致,而干旱屬于不可抗力,與萍安鋼公司沒有關系,三刀石斷面鉈濃度超標在萍安鋼公司堆放瓦斯灰行為發生前已經存在,萍安鋼公司堆放瓦斯灰的行為與淥江河三刀石斷面鉈濃度超標不存在因果關系。
萍安鋼公司還辯稱,其排放的污水完全符合《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規定,其對鉈排放不知情,鉈濃度并不屬于鋼鐵企業水污染排放標準中需要檢測的事項,鋼鐵企業就鉈排放也不存在限制規定。
“歷史排污不是2018年7月、8月淥江河污染的原因。不管萍鄉寶海公司有沒有歷史排污,淥江河水環境容量遠未飽和。”萍鄉寶海公司辯稱,該公司的生產廢水不外排,不是2018年7月、8月淥江河污染的直接責任者,即使雨水或生活污水帶出也不會導致淥江河污染。
萍鄉寶海公司認為,2018年7月、8月淥江河污染是特定環境和增量排放造成的,增量指的是被告萍安鋼公司,與歷史排放沒有關系,因為8月份很快就達到質量標準。
萍鄉寶海公司還表示,2018年7月、8月淥江河污染發生后,萍鄉寶海公司積極配合環保部門的工作,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聘請有資質的公司對雨污分流系統進行了完善,將雨水帶出鉈物質的可能性或風險杜絕。
法院判定,兩被告的行為導致鉈濃度超標事件的發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至于兩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江西省是否制定了鉈元素的工業排放標準等,不影響兩被告責任的承擔。
判決中,法院綜合兩被告的排放通量、歷史鉈排放量對河流中鉈濃度的影響等因素,認定被告萍安鋼公司對于本次鉈濃度超標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的比例為85%、萍鄉寶海公司承擔責任的比例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