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作的關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徐輝在匯報中介紹了在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專家、企業、行業協會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有關防治原則的規定修改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并相應增加規定:一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固體廢物,實現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相關活動無害化。二是國家鼓勵采取先進工藝對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三是國家推廣應用可循環、可降解、可替代產品。四是旅游、餐飲等行業應當逐步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的辦公場所應當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二是國家實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三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四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用記錄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制定、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二是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全國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三是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貯存、處置的,移出地的省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四是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于轉移聯單;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生活垃圾分類實行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三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督促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四是有條件的地方,城鄉接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極,可以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系統;其他農村的生活垃圾,應當妥善處理,防止污染環境。五是產生生活垃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六是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七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對生活垃圾分類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建議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并增加規定:一是國家鼓勵科研單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固體廢物利用單位、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等聯合攻關,研究開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集中處置等新技術,推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進步。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分類等事項。三是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四是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五是從事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國家鼓勵并提倡社會各界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捐贈財產,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于稅收優惠。
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責任方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對生產淘汰的設備、將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等違法行為增加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二是對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增加行政拘留的處罰。三是將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處罰的相關責任人員修改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四是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
科普丨危廢豁免清單≠危廢除名清單 這些固廢仍屬危廢
基于有限的監管能力與復雜的廢物性質之間的矛盾,《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顯得十分有必要,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可以減少危險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總體環境風險,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效率。
然而在實踐生產中,不少企業對可豁免危廢的管理依然存在著一些理解誤區。本文將通過以下六個問題詳細解讀危險廢物的豁免管理,以供參考。
一、危廢定義
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
特點: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的一種或幾種;需要按危險廢物管理的。
二、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三、《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
四、《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豁免環節,且滿足豁免條件時,可按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五、對于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名單:
1、醫療廢物: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化學性、藥物性廢物,為防治動物傳染病而收集和處理的廢物。
2、醫藥廢物:化學合成原料藥和制劑過程中產生的蒸餾及反應殘物、廢母液及反應基廢物,廢脫色過濾介質、廢吸附劑、廢棄產品及中間體。
3、生物藥品制造和農藥制造:各種廢物。
4、木材行業:五氯酚和雜酚油進行木材防腐過程產生的含該防腐劑的污泥和廢棄木材殘片。主要是含防腐劑的廢水處理污泥和木材殘片等,
5、廢有機溶劑:
含鹵素有機溶劑:四氯化碳、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
有毒有機溶劑:苯、苯乙烯、丁醇、丙酮
易燃易爆有機溶劑:正己烷、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乙醇、異丙醇、乙醚、丙醚、乙酸甲酯、乙酸乙酯、苯酚。
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其他有機溶劑。
上述有機溶劑(易燃易爆有機溶劑除外)處理過程的廢活性炭及其他吸附劑,高沸物和釜底殘渣,廢水處理過程中的污泥(不含生化處理污泥)和浮渣。
6、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主要為含氰化物廢物。
7、含油廢物:包括油泥、油腳、廢棄鉆井泥漿、含油污泥(不含生化處理污泥)
8、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9、煉焦產生的各類焦油殘渣
10、含苯類、氯類的化學殘渣、重餾分
11、染料、涂料廢物:含各類油墨廢物
12、有機樹脂類廢物:
廢覆銅板、印刷線路板、電路板破碎分選回收金屬后產生的廢樹脂粉。
13、火藥炸藥行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和廢活性炭等
14、感光材料廢物
15、金屬處理廢物:廢水處理污泥(含重金屬)、廢槽液、槽渣
16、焚燒處理殘渣: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危險廢物焚燒、熱解的底渣、飛灰和廢水處理污泥(醫療廢物焚燒處置產生的底渣除外,認為病毒、病菌、細菌等被焚燒處理干凈)
17、含金屬羰(tang)基化合物質
18、含鉻、鈹、銅、鋅、砷、硒、鎘、銻、汞、鉛、鎳、鉈廢物
19、無機氟化物、無機氰化物、廢酸、廢堿、石棉、有機磷化物、有機氰化物、含酚、含醚廢物。
豁免名單:
1、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全部環節和收集環節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含鉻皮革廢碎料用于生產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3、煤氣凈化產生的煤焦油滿足《煤焦油標準》,且做為原料使用,利用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4、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醫療廢物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填埋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5、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6、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產生的廢金屬,用于金屬冶煉,利用過程不按危廢處理。
7、利用破碎分選回收廢覆銅板、印刷線路板、電路板中金屬后的廢樹脂粉,運輸過程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防遺撒要求,不按危廢進行運輸;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理,處置過程不按危廢。
8、農藥廢棄包裝物,村鎮收集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9、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廢管理
10、由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經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同意,按應急處置方案進行轉移和處置,轉移和處置過程不按危廢。
11、廢棄電路板,運輸過程滿足防雨、防滲、防遺撒要求,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2、醫療廢物,收集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13、感染性廢物,按技術規范處理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焚燒處置,處置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Q: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固廢有哪些?
A: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廢物共29種/類(參見2019《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其中固體廢物包括:
⒈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鉛蓄電池、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全部環節和收集環節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⒉含鉻皮革廢碎料用于生產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過程不按危廢管理;含鉻皮革廢碎料在運輸環節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等要求時不按危廢進行運輸。
⒊煤氣凈化產生的煤焦油滿足《煤焦油標準》,且作為原料使用,利用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⒋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醫療廢物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填埋過程不按危廢管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⒌醫療廢物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填埋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⒍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產生的廢金屬,用于金屬冶煉,利用過程不按危廢處理。
⒎利用破碎分選回收廢覆銅板、印刷線路板、電路板中金屬后的廢樹脂粉,運輸過程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防遺撒要求,不按危廢進行運輸;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填埋處理,處置過程不按危廢。
⒐農藥廢棄包裝物,村鎮收集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廢管理。
Q: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廢物是否不屬于危險廢物?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A:《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
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為:
確定該廢物屬于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核對廢物類別/代碼和名稱);
確定該廢物的豁免環節是否與《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一致;
核對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明的豁免條件。
Q: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豁免內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A: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在滿足上述條件前提下,“豁免內容”含義如下:
“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各管理環節)均豁免,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收集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填埋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填埋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水泥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運輸工具可不采用危險貨物運輸工具;
“轉移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進行轉移活動的運輸車輛可不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轉移過程中可不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但轉移活動需事后備案。
Q: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其豁免環節的前后環節如何銜接,以確保后續環節仍按危廢管理?
A:《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在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環節的前后環節,仍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且在豁免環節內,可以豁免的內容也僅限于滿足所列條件下的列明的內容,其他危險廢物或者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此類危險廢物的管理仍需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的要求。
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且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填埋過程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如果不能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或不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則處置過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Q: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對此應如何理解?
A: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注:新版本在2020年1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為2007版)的第5條“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經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的第6條“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鉻渣)。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經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Q:名錄中有很多類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著這些XXXX就不屬于危險廢物了?
A:《名錄》中關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據當前環境管理的需要,將此類廢物明確不包括在《名錄》里。但是《固體法》對于危險廢物的定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因此,此類廢物雖未列入《名錄》,但仍然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