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公益訴訟全面實施兩周年典型案例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例
16.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訴原前江工業園固廢污染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長江流域 固廢 生態損害賠償 共同侵權
【要旨】
長江沿岸固廢違法堆放導致沿岸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檢察機關依法啟動公益訴訟程序,追究污染者環境侵權責任,保護了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9日,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原前江工業園環境污染事件被新華社曝光,中央有關領導作出批示,最高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均掛牌督辦。4月2日,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分局對該污染事件立案偵查,同年7月移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查明:2016年以來,位于池州市貴池區原前江工業園區內的安徽某物流園公司,在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的情況下,為多家公司提供水泥原料堆放場地(該水泥原料來自于上海、江蘇、池州三家公司的工業固廢)。后經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鑒定,該批水泥原料總量達2.4萬噸,屬含有毒有害的可利用固體廢物,因未采取“三防”措施已嚴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包括應急處置費用、污染處理技術服務費等公私財產損失共計1614.0941萬元,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約1613.923萬元。安徽某物流園公司等5家被告單位、劉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
【調查和訴訟】
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查閱證據材料,并指導公安機關重點圍繞企業在處置固體廢物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是否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等方面調查取證。
經查,劉某某等6名自然人將有毒有害水泥原料堆放在位于長江邊的安徽某物流園公司場地,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涉案的6家單位和3名自然人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分別制作《起訴書》《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于2018年9月訴至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指控5家被告單位、6名被告人構成污染環境罪,同時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請求法院判令6家單位、3名被告自然人就非法堆置固廢造成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污染處理技術服務費、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等共計3228萬余元,分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20萬至100萬不等的罰金,判處被告自然人1年3個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被告不服,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調解,在滿足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請求后,該院遂對刑事部分作出部分改判,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部分賠償款已執行到位,其余部分正在執行過程中,當地檢察機關將持續跟進監督。
【典型意義】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于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有積極意義。本案中,檢察機關堅持“一案雙查”,提前介入,對公益訴訟中需要補充調取的證據列出調查提綱,公安機關據此補充調取了涉案企業的有關證據,有力地促進了案件的辦理。但是,我們不應刻意追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形式,要以保護公益的需要作為出發點進行考量。
另外,本案中檢察機關提出應認定對造成污染存在過錯的多家企業的共同侵權責任,提出數額達3000余萬元的生態損害賠償金并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有力地保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